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项目的服务和应急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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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触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项目中,简单的总结一下采购方交通大队在处理事故案件中的最主要需求,就是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鉴定的公平公正性、鉴定的时效性、鉴定资质齐全并且稳定、及时沟通完善服务等。

鉴定项目的服务方案参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结合鉴定机构多年来鉴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服务方案书:

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重要的环节在于勘验和沟通,可以时实沟通得到最明确的结论,根据办案需要尽快解决问题。

二、保障鉴定服务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配置,设备要定期保养和检定校准,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对于本项目,各鉴定机构相对固定鉴定人员负责完成采购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反馈检验的初步意见和沟通分析,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相关检验鉴定意见书。

四、各鉴定机构做到随叫随到,昼夜二十四小时保证通信畅通(含节假日)。

五、每起检验、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均需由项目负责人(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进行复核后方可发出。一般3日内发出检验报告,若案件需要可予当日发出检验鉴定意见、报告书。

六、鉴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鄂价工服[2016]57号)《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42号)文件)《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招标文件(合同)中规定的检验、鉴定费用标准执行。对于相关交通费、通讯费、旅差费、节假日加班费等一律免收;若发生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按照《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鄂司发【2018】33号)》文件协商收费。

七、每季度末,由鉴定机构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定期上门征求谈判人对于鉴定人服务态度、检验水平的评价。作为对于鉴定人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必要时按照司法厅鉴定管理制度予相应处罚。对于由于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失误而造成谈判人办案重大失误的,由鉴定机构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鉴定人员在案件的受理和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及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相关执法细则。鉴定人员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托人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不得接受委托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宴请,鉴定人员工作时间严禁饮酒。

九、每次事故鉴定时,应派遣符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前往现场检验鉴定,不允许派遣不符合资格的人员代鉴,如发现代鉴现象经核实后处以每次2000元的罚款,并从结算金额中扣除。

十、对于鉴定项目的检验、鉴定意见有争议的,经过重新检验鉴定证实本鉴定机构有误的,由本机构承担重新鉴定费用。

十一、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作好技术保障:加强内部管理以提高鉴定人员的积极和主动性,对于8小时外及节假日加班的鉴定人及工作人员给予津贴,同时,配备专用工作车。

十二、配合采购方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以此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研究改进措施。

在司法鉴定服务项目中,若出现紧急突发事件,准备好应急方案应对,一般如下:

1、对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或者案情紧急的事故,按照办案单位要求的时限优先在1-3日内完成鉴定。

2、接到委托单位认为疑难、复杂、逃逸及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中心积极应对,保障相关技术力量,根据案件鉴定要求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鉴定人员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须成立专家组,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参与鉴定。

4、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案件、逃逸案件,相关鉴定人保证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达到指定的现场,并要求24小时电话畅通(含节假日),保证为委托单位服务随叫随到,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取得联系。

5、在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和一般案件发生冲突时,应保障鉴定人优先安排权和鉴定勘查车辆、鉴定设备优先使用权。

6、根据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突发事件按照相关程序实施。

7、对于指定的本项目联系人处于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室副主任替代。余类推。

8、对于指定的鉴定人处于特殊情况下,由其他具有资质的鉴定人替代。

9、对于相关仪器设施发生故障,由医院备用仪器设施替代。必要时,利用协作单位的仪器设施替代。

10、对于本所检验鉴定结果有争议的,先有本所指定专人进行再复核。必要时提交协作单位的专家进行复核。对于确实有误的,由办案部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重新鉴定费由本所承担。

在项目服务过程中积累经验,并与采购需求方及时沟通去完善服务细节,才能提升专业能力、服务能力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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